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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重磅 | 不需提前申请,日本JCT有机会享受80%税金减轻?

作者:安博国际财税(深圳)有限公司 浏览: 发表时间:2023-02-13 15:56:02

春节刚过完,日本税局前方传来好消息,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环境建设的顺畅,推行了“二成特例”“少额特例”的举措。


所谓的“二成特例”指的是减轻免税企业自愿选择成为合规发票发行企业时的负担。


少额特例”指的是对一定规模以下的经营者事务负担减轻措施。



《日本2023年税制改革大纲》指出:为了顺利过渡制度,将采取以下新的税收措施。


一、减轻免税经营者作为合规发票发行经营者的负担

通过采取3年的减轻负担措施,将免税企业成为发票发行企业时的纳税额减至销售税额的20%,力求缓和纳税金额的剧变。通过该措施,与简易征税制度的适用情况相比,进一步减轻了纳税负担。


二、对于小规模企业税收事务负担减轻措施

对于与小规模企业进行的小额交易,对于低于1万日元的应税采购,将采取6年的事务负担减轻对策,即使没有保存发票,仅用账簿记账即可扣除入税额。



01

关于小规模经营者税收负担减轻的措施

为顺利过渡到发票制度,对于免税企业、消费者等的征税采购(合规发票发行企业除外)发票,设置了10年的过渡期措施:


1)发票制度实施前4年,即2019年10月1日-2023年9月30日,从免税企业购买产品,没有合规的JCT发票,可获得全额JCT抵扣;

2)制度实施后3年内,即2023年10月1日-2026年9月30日,从免税企业购买产品(没有合规的JCT发票),可获得采购发票JCT金额中的80%抵扣。

3)再往后三年内,2026年10月1日-2029年9月31日,从免税企业购买产品(没有合规的JCT发票),仅可获得采购发票JCT金额中的50%抵扣。

4)2029年10月1日之后,从免税企业购买产品(没有合规的JCT发票),不可获得采购JCT金额的抵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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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规模企业纳税额的负担减轻措施


为减轻免税企业自愿选择成为合规开票人的负担,无论什么行业的免税事业者申请JCT的,只要在基准期销售收入符合简易申报要求,可以不用事先提交简易申报申请,也可以在2023年10月1日开始头3年销售税额的20%来缴税,即视为有80%的成本抵扣。

举例如下:

某小型运输通信企业年应税销售额700万日元,则消费税为70万日元。

(1)按原则申报,如提供抵扣发票的采购成本(例如进口产品价值)为150万日元,那么申报纳税金额为700*10%-150*10%=55万日元;

(2)按简易申报,运输通信业企业不需要提供抵扣发票预估的采购成本为销售额的50%,那么申报纳税金额为700*10%-700*50%*10%=35万日元;

(3)按照此次小规模企业纳税额的负担减轻措施,不考虑行业,申报纳税金额为销售税额的二成来缴税,那么申报纳税金额为700*10%*20%=14万日元。


因此,此次按小规模企业纳税额的负担减轻措施,这个运输通信企业比原则申报及原简易申报税负分别减轻41万日元、21万日元。









举例-税负减轻措施与简易申报的对比

对于中国的Amazon等电商企业,简易申报的认定抵扣率为80%,即小规模经营者的负担减轻措施 (草案)实施后缴纳税金的计算方法与简易申报一致,所需要缴纳的税金也一样。


区别在于:


1)简易申报至少需要在会计年开始的前一天提交简易申报的申请书,而《税负减轻措施》不需要提前申请,只需要在申报表上签字选择适用即可。


2)接受简易申报的企业,除非停止营业,必须保留使用2年简易申报才可以新在纳税期开始至少提前1天主动申请调回标准申报,而《税负减轻措施》则没有此连续两年的使用限制


3)简易申报的业务分类和认定抵扣率挂钩,分类不同,抵扣率不同,而《税负减轻措施》中的抵扣率不需要看行业分类,统一为80%。


4)《税负减轻措施》的实施更加简单

1)仅从销售税额计算;

2)与采购有关的帐簿或发票不需要管理和保存。






谁适用“二成特例”?


1、免税义务的企业,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主动申请为纳税实体,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成为课税企业。


举例:

2021年及之前年销售额小于1000万日元的企业,在2023年还没有纳税义务。


2、 “二成特例”不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起作为纳税实体的企业。




税负减轻措施生效后,申报时可以选择更优的纳税方案

申报的时候,不需要事先提交《简易课税选择届出书》,可通过计算, 是按照原则课税申报,简易课税申报,还是“二成特例”的申报税负更少,申报的时候可以自由选择提交。




02

对于一定规模以下的企业事务负担减轻措施


通过实施减税率制度,即使是少量的交易,为了确定准确适用税率,也需要收据等凭证,因此对于此类交易,也必须保存发票。


考虑到减轻事务负担以便灵活应对,从发票制度实施之日起6年内,基准期(前年)应税销售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企业,对于低于1万日元的应税采购,即使没有保存发票,也可以仅凭账簿扣除采购税额


此外,即使基准期(前年)及之前的应税销售额超过1亿日元,前年或前一事业年度开始之日后6个月的期间内应税销售额在5000日元以下时,也可不需要保存发票,仅凭账簿扣除采购税额。






由于篇幅限制,下一篇我们继续介绍“ 免除小额发票退还义务”及“对2023年3月31

日的注册申请截止日期的灵活措施”。

写在最后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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